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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秘。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说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鸿章乃旋天津,称病不入都(鸿章驻津者凡□□日。及□月□□日始入京);而遣美员福世德、参赞伍廷芳赍和约一(全文见前)、专条一(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校对无讹。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第三、彼此约明:将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之时,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盖印,以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附约一(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日起,每一周年届期,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其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日本国军队在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附约所定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照信守。衔名押印同正约)、停战条款一(大略同前)、停战展期专条一(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均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印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入都。方荫桓既归、鸿章未发、朝命三品以上大员议和战;迨割地议起,朝野忧愤,台湾臣民争尤力。未几,鸿章成约归,割地、赔款、商利均从倭意;方称疾翱翔天津;于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电奏凡百十上,会试公交车在都者亦腾章力阻。朝意颇为动,令鸿章改议;鸿章不从(三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来电敬悉。台多乱民,傥官为唆怂,徒滋口舌,贻累国家。俄、法、德各向日本理论,不允新约;想该驻使第已告知。何日覆信,乞察示!倭催批准互换,或虑及此。倭甚倔强,非三国动兵,恐不肯听;若互换愆期,则责言及我,兵争又至,望慎筹之』云。二十九日,又电总署云:『赔款一事,鸿实已舌敝唇焦,磨到尽头处;伊藤两次函催,系「哀的美敦书」,谓『无可商、无可改』。鸿未敢擅允,迭经请旨定夺;旋奉十九、二十日两次电旨,饬即与之订约。若尔时早令分十五年归还,展宽年限、免入息银;亦必与伊等面议。如不允,即决裂西归,亦不辱命。今既遵旨定约,复令原使臣改议电商,彼必不允;和约既成,不可悔。应请简派重臣,候换约时与商,或有济。鸿病莫能兴,断难往烟台;且不可以一口说两样话,徒为外人訾笑。请代奏』云),而军机大臣孙毓汶、徐用仪实主之。时中日和局,美国居介绍,英人依违其间,实阴袒倭;而俄、法、德三国恶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湾,俄怒其据辽东,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国驻俄公使公阻其据辽东,迭以公文致日本外务府;而俄舰队东来甚伙,分泊日本长崎及我辽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许以辽东归我。三国公使遂照会我总署:『辽东地不毕归,毋批准换约』。会我中外诸臣亦连章阻款议,朝廷意犹豫。乃鸿章遣伍廷芳迎驻津倭领事于大沽,密令其速电东京促我换约;而毓汶等亦以属驻我新倭使林董于京师,于是求御宝换约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刘坤一议决和战;文韶等奏颇依违,且告海啸成灾(文韶奏略称:『钦奉初一日电旨,以和,战两事饬臣与刘坤一各抒所见,据实直陈等因,钦此。臣惟旨意,以不和即战。计及沈阳、京师两地重大所关,务筹万全。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聂士成、总兵吴宏洛、章高元、陈凤楼等军声气联络,必可一战;其榆关以迄辽、渖各路军营是否可靠,臣实不敢臆断。见在军事可胜、不可败,势成孤注,与未经议约以前不同。事关全局安危,应请饬下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总理衙门通盘筹议,请旨定夺。臣与刘坤一昨至唐山晤商一切,意见大略相同;合并声明。再,初四日大风雨,天津南北路线俱断;谨另折由驿六百里驰陈』云),和议遂决。乃以道员伍廷芳、联芳为换约使,赴烟台。十四日,倭换约使伊东美久治乘其兵舰「八重山」抵烟;语及更易割辽条约,谓未奉其国命,马关约不可改;持不下。时俄舰泊烟台港内者凡十舰,皆整衣理械、卸舱面碍战诸物,若即开战状;美久治大恐,鸿章等亦惶惧。旋得倭电从归辽议,夜午竟换约。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换约期七日;而鸿章转促之。盖我使臣王之春(赴俄祭吊并贺新君即位专使)自俄归,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湾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机说之,以台湾质诸法;法已许价□万万佛郎,其土地财货归法,而海关仍归我,凡质□□年任我赎还(是议我南洋实主之)。议垂成,法人谓其猝不及接收,已自电其驻倭公使,为我请诸倭展议约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驻使龚照瑗侦知之,惎之春之独有其功也,遂急电鸿章;鸿章怙其弃台湾之成议也,遽报毓汶、且急电伊藤博文,故烟台换约亟以夜成,法议遂解。闻者惜之。
款局既定,给美员福世德薪劳十五万员。二十五日,派鸿章之子经方为割台湾使,辅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经方乃即倭舶中交割。
于时倭队尚据辽东,俄、法、德三国诘之;倭乃索我赎费库平银一万万两,徐减及五千万两。八月下旬,三国公断以三千万两赎辽东,倭人听之;而要以赎价毕偿后三月兵乃撤。朝廷乃复派鸿章与倭使林董议还辽约,林董要我四款(一、中偿日银三千万两。二、俄、法、德永不得占东三省;华亦不割让。三、许日在大连湾任便通商。四、大东沟及大孤山俱开商埠);不果议。九月四日,三国复责倭速撤辽东兵,还辽议乃定。二十二日,互换还辽约于京师;凡七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国某官、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国某官,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自愿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和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原划疆界地图,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均永远交还中国,以后与日本无涉。因此将原约第三款并重订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为报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允给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允将第二款所开之酬款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订立本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日本军队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约署自盖印之日起,该交还各地方内所有衙署、公所、工厂、船坞及一切属公对象,日本文政军队不得毁坏、搬迁,并俟某处城镇军队撤回时,由日本全权公使按约知照中国政府转饬中国收地印委各员验收。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五款:中国傥不将本约第二款所开之酬款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其仍占踞交还地方之日本国军队需费全数,均归中国政府算给。倘款巳照付,日本军队尚未如期一律撤回,应由日本代认三个月五厘息银。
第六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对无讹,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释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七款:俟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大日本国大皇帝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订于北京。
遂先输赎辽费银三千万两。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县诸城邑始归我,为款局之终(商约及行船章程订于明年六月、租界约订于明年九月;兹不备录)。
是役款议成,割膏腴(台湾全省并澎湖列岛)、偿巨款(其赔费银二万三千万两,其我国自用兵费及赔款息银不在内);商利之失,尤为无穷漏卮。而辽东之归,俄、法、德三国方责报于我。于是俄西伯里利亚铁路经我黑龙江而达海参威,法南安铁道逾我镇南关而达广西之龙州,德因展租界于我通商各埠;而我云南边地以让界于法遂让界于英,且开广东西江通商埠,直达广西之梧州。膏血竭于内、边防堕于外,岌岌不可终日。说者谓中国泰否通塞之机,或决于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