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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问答节略【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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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定,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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