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绎理 对于一个我们知道现时不存在,而我们想象着是偶然的事物的情感,比起我们想象着那物即在当前时的情感,当必更为淡薄得多。
证明 对于我们想象着现时存在的事物的情感(据第四部分命题九绎理)比起对于我们想象着还在将来的事物的情感,更为活跃,且比起对于我们想象着距现在异常遥远的将来事物的情感,必定尤其更为强烈。因此对于我们想象着在长久时间内不会存在的事物,比起我们想象着即在当前的事物的情感,当必更为淡薄得多。但无论如何(据前一命题),对于未来事物的情感,比起对于偶然的事物的情感,总是要更活跃些。所以对于偶然的事物的情感,比起对于我们想象着即在当前的事物的情感,必定更为淡薄得多。此证。
命题十三 假定其他一切情形相等,对于一个我们知道现时不存在的偶然事物的情感,比起对于一个过去事物的情感,必定更为淡薄。
证明 只要我们想象着一物是偶然的,(据第四部分界说三)我们便不会被别的足以肯定那物的存在的事物的意象所激动,反之,(据假设)我们还会想象一些别的事物去排斥那物现时的存在。但是只要我们想象那物与过去的时间相关联,那便假定了,我们想象着一些足以令人回溯到记忆,或足以唤起那物的形象的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八及其附释),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那物能使得我们将它当做即在当前来考察。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九)假定其他一切情形相等,对于一个我们知道现时不存在的偶然的事物的情感,比起对于一个过去事物的情感,将必定更为淡薄。此证。
命题十四 就善恶的真知识作为仅仅的真知识而言,决不能克制情感,唯有就善恶的真知识被认作一种情感而言,才能克制情感。
证明 一种情感乃是心灵借以肯定它的身体具有比前此较大或较小的存在力量的一个观念(据情绪的总界说)。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一)这个情感所包含的积极成分,非只是凭借真理的出现,所能取消。因此,对于善恶的真知识,就其为仅仅的真的知识而言,不能克制情感。反之,就真知识作为情感而言(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八),而且唯有就真知识是较强烈于它所要克制的情感的情感而言,才能克制这个情感。此证。
命题十五 从善恶的真知识所发生的欲望,可以为许多别的由刺激我们的情感而发生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证明 从善恶的真知识,就这种真知识作为一种情感而言(据第四部分命题八),必然会产生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而且欲望之大小以其所自出的情绪之大小为准(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但因这种欲望(据假设)之发生,即由于我们有了真知识可以说是从我们主动的自己发出(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因此这种欲望(据第三部分界说二)必须单就我们的本质去理解,而且其力量的大小,其增长的限度(据第三部分命题七),皆完全为人的力量所决定。这样,刺激我们的情感愈强烈,则所发生的欲望亦愈强烈。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五)这种欲望之力量的大小,增长的限度,必为外在原因的力量所决定。这种基于外在原因的力量(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如果拿来同我们自己的力量相比较,实无限地超过我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从这样的情感所产生的欲望,比起从善恶的真知识而产生的欲望,必更强烈,因而(据第四部分命题七)前者可以压制或克制后者。此证。
命题十六 由善恶的知识所引起的欲望,特别是这种知识只是和将来相关联,较容易被对当前甜蜜的东西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证明 对于我们想象着在将来的事物的情感,(据第四部分命题九绎理)比起对于即在当前的事物的情感,更为淡薄。但从善恶的真知识所引起的欲望,即使这知识的对象,在现时也是善的事物,(据前一命题,且该命题的证明是有普遍性的),也可被一时偶发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所以由善恶的知识所发生的欲望,特别是这种知识只和将来相关联,较容易被压制或克制。此证。
命题十七 由善恶的真知识所引起的欲望,特别是这种知识只和偶然的事物相关联,尤其更容易为对于当前事物的欲望所压制或克制。
证明 这一命题可以根据第四部分命题十二绎理和前命题一样加以证明。
附释 到了这里我相信,我已经指出为什么人们受自己的意见支配的时候多,受理性指导的时候少,并且为什么对于善恶的真知识,足以引起心灵的冲突,而且每每为种种情欲所降服。所以诗人感叹道:
我目望正道兮,心知其善,
每择恶而行兮,无以自辩。 [3]
当宣教的人说:“知识愈增,则痛苦愈多” [4] 一语时,他的意思也许与此相同。但我说这一番话的意思,并不是要下一个结论,说无知比有知为好,我是说,就克制情欲而论,智人与愚人间没有高下分别,而我的真意所在,乃以为了解人性的刚强有力处与了解人性的薄弱无力处,有同等的必要,这样我们就可以决定,对于克制情感,什么是理性可以为力的,什么是理性无能为力的。但我们已经说过,本篇只限于考察人的薄弱无力处,至于理性克制情欲的力量须待别篇讨论。
命题十八 假如其他情形相等,起于快乐的欲望,比起于痛苦的欲望,更为强烈。
证明 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即是人的本质之自身,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亦即人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因此凡起于快乐的欲望,(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关于快乐的界说)人即通过快乐情绪的本身而得到助长或增进,反之,凡起于痛苦的欲望,(据同条附释)即由于痛苦情绪的本身而受到压制或阻挠。所以起于快乐的欲望的力量,必同时受人的力量和外界原因的力量所决定,反之,起于痛苦的欲望的力量,则仅为人的力量所决定。故前者较后者更为强烈。此证。
附释 在这几个命题里,我已经说明了人的软弱无力和动摇不定,以及为什么人们不遵守理性的命令的原因。现在我还须指出的,就是什么是理性给我们规定的,哪些情绪符合理性的规律,哪些情绪违反理性的规律。但在我还没有开始依照详密的几何程序证明这几点以前,我愿意先简单地在这里说明理性的命令的性质,使我的意思可以易于为每一个人所明了。理性既然不要求任何违反自然的事物,所以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并且人人都力求一切足以引导人达到较大圆满性的东西。并且一般讲来每个人都尽最大的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这些全是有必然性的真理,正如全体大于部分这一命题是必然性的真理一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六)。又既然德性(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不是别的,只是依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的意思,既然每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唯有依照他自己的本性的法则而行,才能努力保持他的存在,因此可以推知:
第一,德性的基础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
第二,追求德性即以德性是自身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间没有更有价值、对我们更有益的东西,足以成为追求德性所欲达到的目的。
第三,凡自杀的人都是心灵薄弱的人,都是完全为违反他们的本性的外界原因所征服的人。
此外从第二部分公设四复可推出,为了保持自我存在起见,我们决不能对外界毫无所需,我们决不能与外界事物完全断绝往来而孤立生存。姑且单就心灵来说,如果我们的心灵完全孤立着,除自己外,毫无所知,则我们的知性,便决不会这样完善。所以,在我们外面,实在有不少的对我们有益的东西,是我们所须寻求的。其中尤以完全与我们的本性相符合的存在,为最有价值。譬如,假如有两个本性完全相同的个人联合在一起,则他们将构成一个个体,比较各人单独孤立,必是加倍的强而有力。所以除了人外,没有别的东西对于人更为有益。因此我说,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由此可见,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以理性作指针而寻求自己的利益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也即是他们为别人而追求的东西。所以他们都公正、忠诚而高尚。
这就是我在没有按照严密的几何次序证明以前,想要简单陈述的一些理性的命令。这样我就或许可以赢得那些相信“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利益”这一原则为祸乱的根源而不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的人的注意。现在我既已简略地证明了他们的信念恰好与事实相反,我就可以继续按照前此所采用的方法来证明我的说法。
命题十九 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则,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而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
证明 善恶的知识(据第四部分命题八)就是我们所意识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情绪的自身。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但这种追求或欲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关于冲动的界说和第三部分情绪的界说一)不是别的,即是人的本质或本性的自身。所以单独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则,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此证。
命题二十 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
证明 德性(据第四部分界说八)即是人的力量的自身,此种力量只是为人的本性所决定,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为人努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所决定。所以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保持他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与六)只要他忽略了保持他自己的存在,他便是软弱无力。此证。
附释 由此可见除了为外界的原因,和为违反他自己的本性的原因所征服的人以外,绝没有人会忽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我看,没有人出于他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愿意拒绝饮食或自杀,除非是由于外界的原因所逼迫而不得已。像这类被迫而自杀,可以有种种不同的方式。一个人可以被迫而自杀,如果他的右手,偶然执着一刀,被别人扭转过来,向着他自己的胸膛刺去;或者,一个暴虐的君主可以下命令,强迫他的臣子,自己割开他的血管,如像塞内卡(seneca)的情形,因为,这样一来,他可以忍受较小的祸害,避免较大的祸害。又如许多潜伏的外在原因,可以支配人的想象,感动人的身体,使得他另具一副违反原有的本性的性质,这种性质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在心灵中本来是没有的。任何人只要稍费一点思索,即可看出,要一个人,依照他本性之必然,去努力取消他的存在,或将自己改变成别一种形式,实无异于无中生有,那是不可能的。
命题二十一 没有一个人可以有要求快乐、要求良好行为和良好生活的欲望,而不同时有要求生命,行为和生活,亦即要求真实存在的欲望。
证明 关于这个命题的证明,或这个命题的本身可以说是自明的,且从欲望的界说看来,也就是自明的。因为欲望,不论是要求良好行为的欲望或要求快乐生活的欲望,(据第三部分情绪界说一)即是人的本质,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亦即人竭力保持他自己存在的努力。所以没有一个人可以有要求快乐等等的欲望,而不同时要求真实存在的。此证。
命题二十二 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先于保存自我的努力的德性。
证明 保存自我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即是事物自身的本质。因此假如我们能够设想一个先于自我保存的努力的德性,那么我们应当可以设想(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事物的本质先于事物的本身。这显然是不通的。所以我们不能设想任何先于保存自我的努力的德性。此证。
绎理 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先于这个原则,我们不能设想别的基础,而没有这个原则(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一)我们又不能设想任何德性。
命题二十三 一个人,只要他由于被不正确的观念所决定而有某种行动,决不能完全说是遵循德性而行。唯有他的行为是被他的理解所决定,方可说是遵循德性而行。
证明 只要一个人因为有了不正确的观念,被决定而有某种行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他便是被动的,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界说一与界说二),他做了一件事,而此事不能单独从他的本质得到理解,或者(据第四部分界说八)此事不是从他的德性发出的。但只要他的行为是为他的理解所决定,(据第三部分命题一)他便是主动的,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界说二)他做了一件事,此事可以单独从他的本质得到理解,或者(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此事是正确地从他的德性发出的。此证。
命题二十四 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义相同)。
证明 绝对遵循德性而行,(据第四部分界说八)不是别的,只是依照我们固有本性的法则而行。但(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唯有当我们能理解时,我们才能主动。所以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别的,即是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而且(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这样做是建立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的。此证。
命题二十五 没有一个人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其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
证明 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是为那物自身的本质所决定,而且这种努力必然地是只出于那种物的本质之自身,而不是出于他物的本质(据第三部分命题六)。此外,这个命题如果根据第四命题二十二的绎理看来,也很明白。因为假如一个人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他的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则这个别的东西将成为他的德性的首先的基础(这是自明的),但(据方才所引的绎理)这是不通的。所以没有一个人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而其目的是为了别的东西。此证。
命题二十六 凡一切基于理性的努力,除了企求理解之外,不企求别的;而且当心灵运用理性时,除了按照它的判断,认为能促进理解的东西是有利益的之外,不承认别的。
证明 保存自我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七)不是别的,即是一物的本质之自身,此物既有存在,即被认为有力量以保持其存在(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且做自其所具有的性质必然而出之事(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欲望的界说)。但是理性的本质除了心灵能清楚明晰地理解外,不是别的(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关于清楚明晰的理解的界说)。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切基于理性的努力除了指向理解之外,不指向别的。再则,这种运用理性来思考的心灵复努力保持其存在,而心灵的这种努力既然不是别的,只是指向理解的努力(据本证明前一部分),由此推知(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这种指向理解的努力乃是德性之首先的唯一的基础,并且我们努力理解事物并非为着任何目的(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五),反之,就心灵运用理性的思考而言,除了认能促进理解的东西为善外,不能设想别的善物(据第四部分界说一)。此证。
命题二十七 除了那真正能促进理解或能阻碍我们理解的东西以外,我们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善或者什么是恶。
证明 运用理性来思考的心灵除了企求理解以外,没有别的欲望,除了认能促进理解的东西为有利益以外,也不承认别的善物(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但是心灵唯有具有正确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及四十三,并请参看其附释),或者(同样的意思,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心灵只有能运用理性来思考时,才具有确定性。所以除了真正能促进理解的东西以外,我们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善,反之,除了阻碍我们理解的东西以外,我们也不确定地知道什么是恶。此证。
命题二十八 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
证明 心灵所能理解的最高的东西就是神,亦即(据第一部分界说六)绝对无限的存在,没有神(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就没有东西可以存在,也没有东西可以被认知。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六及二十七)最有益于心灵,或(据第四部分界说一)心灵的最高善是对神的知识。再则唯有就心灵能理解而言(据第三部分命题一与三),它才是主动的,也唯有就心灵能理解而言(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才可以无条件地说,它是遵循德性而行动。所以心灵的绝对德性就是理解。但是我们既已证明,心灵所能理解的最高的东西是神,所以心灵的最高的德性就是理解神或认识神。此证。
命题二十九 凡性质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个体事物,既不能增进我们的活动力量,也不能阻碍我们的活动力量;一般地说来,凡是与我们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东西,对我们既不能是善的,亦不能是恶的。
证明 一个个体事物的力量,(据第二部分命题十绎理)亦即人所借以存在和行动的力量,只可为(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别一个体事物所决定,但是要理解这个个体事物的性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六)必须与理解人的性质凭借同一属性。因此无论从哪方面去看,我们活动的力量,可以为别一个具有和我们相同性质的个体事物的力量所决定,亦即为其所助长或阻碍,而不能为一个性质和我们完全不相同的事物的力量所决定。但一物之被称为善或恶,既然是由于那物(据第四部分命题八)是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既然是由于那物增加或减少,助长或阻碍我们的活动力量,所以一个性质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事物,对我们既不能是善的,也不能是恶的。此证。
命题三十 一物决不能通过它与我们的本性相同之点对我们是恶的,反之,唯有因为它违反我们的本性,才能对我们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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