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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死死地盯着孙文馨,他那锐利的目光仿佛要穿透她的灵魂一般。孙文馨被看得浑身不自在,整个身体都僵硬了起来,脸上露出了明显的慌乱之色。
她嘴唇微微颤抖着,想要说些什么来打破这尴尬的局面,但喉咙却像被什么东西堵住了一样,发不出声音。过了好一会儿,她终于鼓起勇气,结结巴巴地回答道:“我……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声音低得几乎听不见,显然她还没有从刚才的震惊中恢复过来。
他一脸严肃地看着眼前的人,语气低沉而带着警告意味:“你最好老老实实把一切都交代清楚!难道你还不明白,如果你继续选择隐瞒下去,将会面临怎样严重的后果吗?”他的目光如炬,仿佛能够穿透对方内心深处的秘密。
孙文馨看再也隐瞒不下去了就赶紧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告诉了陈述,原来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天甄平过来找她,两人睡了以后。半夜孙文馨醒来发现甄平不在身边,就起身说出来看看。不小心就听到了对方在阳台上打电话,孙文馨本想上前的但是谁知道却听到了一个让他感到害怕的事情。她听到甄平对电话那头的人说,要杀害马婧雅。这样的话甄平就可以继承马婧雅的所有东西,还可以得到一笔报销赔偿。但是孙文馨却不知道和甄平通电话的人是谁。
孙文馨不是一直都有发过信息给马婧雅,想让对方主动离婚。那么自己就可以和甄平光明正大的在一起了,但是她却一直都没有想过要对方的性命啊!所以她一直都很纠结是否要把事情告诉马婧雅,最后还是觉得应该告诉对方,甄平是一个很可怕的男人而自己也想好了这次一定要和对方分手。所以案发那天孙文馨有到过现场,还看到了警察把马婧雅给抓了起来,还抬了一具尸体出来。所以就去打听了,知道了死者是甄平而且还是被他的妻子马婧雅给杀害的。自己因为害怕所以就离开了。
陈述听完孙文馨的话后,仔细的打量了对方。看得出来对方应该没有撒谎,那么这样来看的话,那个和甄平打电话的人就很可疑了。对方到底是谁呢?和甄平又是什么关系?
陈述决定深入调查这个神秘人的身份以及他与甄平之间的关系。他暗中展开了一系列侦查行动,寻找线索、排查嫌疑人。
某日,陈述偶然间发现了甄平手机里的一条通话记录,显示在案发当晚,他曾与一个陌生号码频繁联系。这个发现令陈述兴奋不已,他感觉离真相又近了一步。
通过技术手段,陈述成功追踪到了那个神秘人的下落。然而,当他揭开神秘人的面具时,却惊讶地发现对方竟然是甄平的生意伙伴,甄平原来一直都用马婧雅的钱在外面和人一起做生意,但是很遗憾的是两人都没有什么商业头脑,所以也没有做出什么成绩来,而且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不可告人的利益纠葛。
随着调查的深入,陈述逐渐还原了案件的全貌。原来,甄平和他的伙伴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策划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阴谋。甄平和这个人在读书的时候就是朋友了,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对方因为读不了书,早早就辍学了一直在外面到处混。甄平一直都和对方混在一堆玩,两人可以说就是臭味相投,甄平追马婧雅也是这个人出谋划策的,知道马婧雅喜欢的是努力认真的男孩就让甄平往这方面紧靠,在马婧雅父母去世后还让甄平去安慰对方照顾对方,因为这样马婧雅就接受了对方。后来两人还结了婚,后来对方就让甄平用马婧雅的钱两人一起在外面做生意。后来他们更是打算除掉马婧雅,从而获取她的财产。
经过一番深入细致地调查后,陈述心中的怒火愈发旺盛起来,他不禁感叹道:“世界上怎会有如此卑劣之人!”这个男人居然毫不留情地欺骗着一个无辜女子的感情,其行径之恶劣简直令人发指!这种渣男毫无道德底线可言,他们肆意践踏别人的真心,给受害者带来无尽的痛苦和伤害。陈述对这种行为深感愤恨与不耻,同时也为那位不幸的女子感到悲哀和同情。
陈述决心将这个真相公之于众,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关键时刻,他巧妙布局,引蛇出洞,终于把这个和甄平一直联系的人给抓获了。陈述感觉到正义得到了伸张,马婧雅的冤屈也得以昭雪。
陈述把自己的调查告诉了张元,觉得现在案子应该都真相大白了。马婧雅就是无辜的,她只是一时气愤所以才失手杀害了甄平,这只是误杀。
张元却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误杀行为是由于过失而导致的,可能会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如果误杀行为中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婧雅还是不可能无罪释放的,她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现在所以的证据都证明了其实是甄平想对马婧雅不利,而马婧雅只是在知道了对方在外有了第三者找对方质问,所以两人在争执中不小心把对方杀害了。我想还是再去路小芸那里看看,具体的验尸报告还有没有其他什么证据可以帮助马婧雅吧!”说完后,张元就赶紧离开去找路小芸了。
而大家又继续讨论起,马婧雅的情况算是什么样的罪名。陈述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