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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调整,请陛下说明白些。”
“让老臣心里有底,方便三法司改制。”
不相信皇帝不调整地方三法司机构,袁可立询问道。
朱由检对地方三法司机构其实也有考虑,只是因为对地方事务不熟,不敢轻易决定。
此时袁可立愿意商量,他就试着说道:
“县级就暂时不动,仍旧由知县负责。”
“但是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徒刑、流刑案件要提交给法庭正式审判。”
“县级使用笞刑、杖刑致人死亡和残疾的,也要追究责任,不能让他们妄为。”
这是在限制知县权力,宋朝就规定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罪犯,大明也规定犯徒流罪者、县里拟罪之后要提交给上级。
朱由检更进一步,明确规定知县没有审判徒流罪犯的权力。而且在实行笞刑、杖刑时也要注意,不能打死打残犯人,防止他们肆意使用刑罚残民害民。
袁可立对这点同样十分赞同,觉得应该限制知县权力,又问道:
“地方法庭应该如何设置?”
“是在提刑按察使司,还是在州府?”
朱由检想了一下,说道:
“府要设置法庭,由通判、推官负责。”
“州要分别看待,省直辖的直隶州按照下府对待,由判官负责。”
“府属州下辖五个县以上的,同样按照下府对待。低于五个县的暂时不变,按照县级对待。”
对大明省府州县的设置,朱由检实在头疼。
大明开国时撤销行省下面的路,改路为府、改行省为三司,直接管辖府州县,简化行政区划体系。
但是府州县作为遗留问题,即使在后来多有调整,仍旧不尽如人意。
大明知府是正四品,级别非常之高,只比按察使低一品,相比被朱由检降为正三品的布政使也只是低一品。
有的府地盘非常大,能有二三十个县。这些县全部由府直接管辖,显然管不过来。所以就有了从五品的州这一级,管辖一个到几个县。
例如河南开封府下面,就有郑州、禹州等属州,一共四州三十县。属于省府州县四级体系。
还有些州由布政司直辖,称为直隶州。属于省州县三级体系。
至于那些没有属州的府,自然属于省府县三级体系。
单看这个,似乎还能勉强接受,但是布政司、按察司又派出官员分司诸道,分管督粮道、提学道、分巡道、兵备道等道。
这些道,在朱由检看来就是后世省厅的作用。只是大明在太祖朱元璋的打造下,属于小政府模式,很多机构都没有设置,连地方转运衙门都没有,户部每年实际掌握的钱粮收入只有几百万。
权力最讨厌真空,而且按照中国的传统,政府的责任又很多,天然就有救灾等义务,要求有相应的权力。
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道的职责变得越来越多,把省里没有设置的机构责任接过来,权力越来越大。
后来演变至清朝,道就成了府的上级单位,几乎可以说是省道府州县五级体系。
雍正皇帝觉得这样实在是乱,把属州改为散州,不再辖县,只有直隶州才能辖县。变成了省府县、省府州、省州县共存的三级体系,稍稍遏制了地方行政区划复杂化的倾向。
但是这个做法,并没有完全扭转行政区划的复杂化,道级仍旧不可避免地成为地方行政区划。
后来民国推翻清朝,看这种乱糟糟的行政区划实在不顺眼,就有人提出把道府州都取消了,变成省县两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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