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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古代著名法医学家、法医学奠基人。南宋建阳县童游里(今童游南山下)人。宋慈从小受学于父,10岁时从学建阳县学者、朱熹的高弟吴稚,并得到吴稚的同窗黄干、李方子等名人指教。他重视实践,力求真知。南宋开禧元年(1205年),他进京人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博士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真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遂拜其为师。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进士,授浙江鄞县(今浙江宁波市)县尉,遇父病未赴任。宝庆二年(1226年)始走上仕途,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安抚使郑性之慕其有拨乱反治才,延人幕府参预军事,多所赞助。绍定四年(1231年),得福建路招捕使推荐,宋慈得任长汀县令。当时县境百姓苦于盐价高昂,从海口上溯闽江,盐运至长汀,要隔年才能运到,他莅任之初,改从潮洲沿韩江、汀江而至长汀,往返仅3月,大大省了运费。官府将盐廉价出售,百姓无不讴歌载道,理宗嘉熙元年(1237年),他任职邵武军(今属福建)。
次年,浙西饥荒,当地豪强趁天灾而囤积居奇,弄到“斗米万钱”的地步,百姓因饥饿死亡者甚多。宋慈奉诏人境,叹日:“强宗巨室,始去籍以避赋,终闭粜以邀利,吾当其谋尔。”他应宰相李宗勉的召问,向朝廷提出“济粜“法,他建议把地方居民按贫富分为五等户,赤贫者完全济助,较好者半济,最好者不济,上者发其存粮之半而济人,最上者则尽发其存粮而济人,完全救济的米,由政府来出。宋王朝感到统治不稳,遂接受了他的建议,结果是众皆奉令,民无饿死,使得人民渡过了灾荒。
宋慈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尤其是“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嘉熙三年(1239年)升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升任广东刑狱,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职责,“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于是他在到任八月内,制订办案规约,责令所属官员限期执行。同时深人现场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错案、悬案、屈打成招的假案。审理了二百多名辟(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无辜者,为他们平冤昭雪,免除死刑。同时也惩处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吏、役和逍遥法外的罪犯。
由于宋慈“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以民命为重”,因此,在广州人民中间名声鹊起。移任江西提点刑狱时,为赣民作主,严办违法的盐贩淳佑五年(1245年),转任常州知州,议重修《毗陵志》,开始编辑洗冤录资料。任满后,转任广西提点刑狱,巡行各部,雪冤禁暴,虽偏僻恶溺处所,亦必亲往视察。淳佑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并刊行于湖南宪治(公元1247年)。
淳佑八年(1248年),任宝哎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掌管刑狱。淳佑九年(公元1249年),升任焕章阁直学士、广州知州与广东经略安抚使。是年春,忽感有头眩之疾,仍照常办公,当地学宫举行祭孔典礼,宋慈仍亲往主持,事后精神大为萎顿,同年三月初七逝世于广州官寓,享年64岁。次年七月十五日,归葬建阳县崇雒里(今崇雒乡)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宋理宗赐赠朝议大夫,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亲自手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宋慈先后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漠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长期从事司法刑狱的实践,使得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洗冤集录》是其倾毕生之精力所作。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内容包括法医检验的重要性及其具体步骤,疑难伤亡现象的辨别,真假伤痕的判析等。《洗冤集录》涉及尸体识别、四时尸变,以及凶杀、自刎、火烧、水溺、服毒、绳缢、杖死、跌死、牛马踏死、四转拶死、酒食饱死、筑踏内损死等法医学知识;博及病理、药理、解剖、急救、妇科、儿科等其他医学方面的知识。《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开篇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人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人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在当时“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洗冤集录》是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司法检验书。它一刻梓问世便受到朝廷的极大重视,并命颁行全国,成为法医官吏案头必备之书。早在明朝初年,它首先传人朝鲜,三百余年间,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行全国。鸦片战争后,它又被西文学者翻译介绍到荷、德、法、英等国。20世纪50年代,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所著《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