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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悬判疏钞卷之五【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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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证。

下文云。如来所说一切法。即非一切法。解曰。既所说教从缘无性。即非一切法也。

△四结诸法如义。

斯乃从缘入实。会相显性。即诸法如义。而为教体。

钞。法华云。诸佛两足尊。知法常无性。佛种从缘起。是故说一乘。斯则总以诸法如如之义。而为教体。

△八事理无碍体。分三。初列名。

第八事理无碍者。

钞。由前因缘生灭之法。从缘成立。各无自性。众生不了。由遍计性。执取我法。以为实有。若除遍计。依他无性即圆成故。故前有会缘入实义。所谓诸法从本来。常自寂灭相。四相同时。体性即灭。唯一真如。无二法故。今此门中。以真如妙理。不碍随缘。成立一切法故。即理不碍事义。而一切法。又不碍凝然真如。一味平等。即事不碍理义。如水成波。波即水故。由事不碍理。理不碍事。为之事理无碍法界。而为教之体故。

△二释。文三。初理不碍事义。

谓一切教法举体真如。即不碍十二分教。事相灿然。故云。如来说一切法。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钞。以真如体。虽非生灭。而随缘自性。成立一切法故。法华云。是法住法位。世间相常住。于道场知已。导师方便说。即举体真如。不碍十二分教。事相灿然。若有碍者。焉能说之。又云。于一佛乘。分别说三。一佛乘者。即真如义也。分别说三者。由真如故。成立一切法也。是故诸大乘经。总依真如实相而为根本。又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故云。如来说一切法下。引经证成可知。

△二事不碍理义。

虽真如举体为一切。不碍一味平等。故云如来说一切相。即非一切相。

钞。由真如法体。虽是随缘一切法等。而一切法等相又不碍真如平等一味。故法华云。诸法从本来。常自寂灭。依他无性。即圆成故。

△三双证二义无碍。

又云。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是名阿耨菩提。解曰。无高下者。性相融镕真俗一贯。是为一味平等。无高下故。

钞。起信论云。一心中有二门。一生灭门。二不生灭门。以此二门不相离故。又云。心真如者。即是法界大总相法门体。所谓心性不生不灭。一切诸法。惟依妄念而有差别。若离心念。则无一切境界之相。乃至云毕竟平等。无有变异。不可破坏。唯是一心。故名真如。故曰。性相圆融。真俗一贯。乃为一味平等。无二法故。

△九事事无碍义三。初释名。

第九事事无碍体者。谓前八门俱收此经。以为教体。虽后二门。未收此经。其少分义。亦兼摄耳。

钞。释名来意可知。更不繁释。

△二释文二。初正释。

何则。夫谈真则违俗。举俗则违真。今既真俗圆融。事理无碍义。故亦有事事无碍体也。

钞。谈真。则真显俗隐。而违之也。谈俗。则俗显真隐。而违之也。今既真俗下。谓由真非俗外而俗不违也。俗非真外而真不违也。是故即俗而真。即真而俗。用不离体。体不离用也。故大经云。菩萨以有为界。而不灭坏无为之体。以无为体。而不灭坏有为之相。又无为体即有为故。一即一切。以有为相。即无为故。一切即一。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故即事事无碍体也。

△二引证二。初引大疏义证。

清凉云。理随事变。则一多缘起之无边。事得理融。则千差涉入而无碍。今夫一般若法。理贯十门。义通三藏。八万行门。百界千如。以一贯之。岂非一法即多法。多法即一法。

△二引心经义证。

是故心经。以般若空义。贯通五蕴六入十二处十八界。世出世间。声闻法.缘觉法.菩萨法.乃至涅槃三世诸佛。皆依般若法故。而证阿耨菩提。若百川归海。普同一味。虽以一滴。迥异百川。以一味义。具多味故。

钞。大疏云。一切诸法真心所现。如大海水。举体成波。以一切法。无非一心。故大小等。随心回转。即入无碍。

△十海印炳现体。文三。初释名。

十海印炳现体者。

钞。华严大疏云。譬如大海。普印四天下一切森罗万象无不炳现。如来海印定光三昧亦复如是。而能普印一切色身三昧。故下偈云。或现童男童女身。天龙及以阿修罗。乃至摩睺罗伽等。海印三昧威神力等。即以海印炳现。而为教体也。

△三释文三。初正释。

如前差别无尽妙义。皆是如来海印定中同时炳现。虽此经义未曾唱明。然默契心源。海印定光亦含此义。是知舍卫托钵。洗足跏趺。一动一静。一语一默。皆如来性识浪渟。湛如巨海。月落澄潭。本非来去。

△二引证。

故经云。如来。若来若坐若卧。是人不解我所说义。何以故。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

△三结叹。

是知二门。义属兼通。未若华严博唱。帝网重重。无尽无尽。故慎勿局定。以说无耳。

△三总结十义。

以上第五教体浅深一科已竟。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悬判疏钞卷之五